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深海资料的国际交换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具体国际交换业务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属于“公开使用的资料”,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可直接参加国际交流或对外提供,并将参加国际交换的资料目录清单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凡属于“非公开使用的资料”应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提供,其中属于发明、发现或保密的资料,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