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料申请与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是深海资料使用申请的监管部门,审定非公开资料使用申请。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深海资料使用申请的受理和查验,统一归口提供资料和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深海资料按照公开资料和非公开资料两类进行使用管理,公开资料是指经国家海洋局审定,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在深海资料公众平台上提供免费下载的资料。非公开资料是指… 第十八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深海公开资料目录,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非公开的深海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非公开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海洋局答复意见,与申请人确定资料交付方式和资料使用要求,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交付。在交付资料的同时,申请人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签订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深海资料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签订的使用协议,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所获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将深海资料转让、交换和发布等… 第二十三条 深海资料的国际交换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具体国际交换业务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属于“公开使用的资料”,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可直接参加国际交流或对外提供,并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