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非公开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资料申请。需要使用非公开深海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深海资料使用申请书;
单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制件,授权委托证明;
经批准的申请深海资料所用项目的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已经掌握的相关资料等材料。
形式查验。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进行形式查验。未通过形式查验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技术查验。通过形式查验的,深海资料管理机构针对所申请使用的深海资料,在15个工作内完成技术查验。
资料使用目的、使用期限是否合理;
资料的要素、范围、精度和比例尺是否客观;
其他内容。
征求意见。属于保护期的资料,深海资料管理机构需要征求资料汇交人的意见。
查验结果。通过技术查验的,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出具技术查验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审定。未通过技术查验的,退还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