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非公开的深海资料:

承担国家深海资源评价或综合评价工作的;

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

开展公务活动的有关政府部门;

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开展的有关业务和科研项目;

经国家海洋局书面授权,可以获取深海资料的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用于商业活动、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