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深海资料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签订的使用协议,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所获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将深海资料转让、交换和发布等。

资料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对资料安全负责,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根据资料使用协议和相关要求,对资料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人出版研究成果应依法维护汇交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