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汇交资料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深海资料,直至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资料汇交之日止。 未按本办法汇交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品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二十四条追究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