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汇交人可对汇交资料中暂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数据资料申请设置保护期。
国家深海资料,涉及国家利益、战略需求等方面设置保护期,由汇交人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提供资料保护,保护期一般为申请审定后2年。
其他深海资料,可由汇交人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协商设置保护期,保护期从汇交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3年。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保护期的深海资料,可由汇交人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延长保护期,保护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