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的汇交、登记、保管、使用和国际交换等,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