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3.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未达成和解的, 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 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三方已承诺:将 对赔偿基金不足或者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等。 (四) 不存在本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就 10.2.3 上市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 10.2.4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本章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10.2.1 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 (一) 公司因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除外)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 (二) 公司因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 (三) 公司因前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 10.2.5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 (一) 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 (二) 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 (三) 未按本所有关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四) 其他拒不履行本所规定的义务、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 10.2.6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 10.2.7 本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 10.2.8 公司应当提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会计师 10.2.9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公司的重新上 (一) 重新上市报告书、重新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重 (二) 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 第三节 重新上市审核 10.3.1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 10.3.2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 10.3.3 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 (二) 公司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三) 公司的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 (四) 中介机构主办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不得从事证 (五) 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六) 本所审核过程中,公司出现明显不符合本规则第 10.2.1 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情形; (七)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八) 公司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理由正当 (九) 其他本所认为应当中止审核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公司、中介机 10.3.4 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 (一) 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 (二) 公司撤回重新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三) 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重新 (四) 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五) 公司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本所依法对公司实施 (六) 公司及其关联人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重新上市审核 (七) 公司法人资格终止; (八) 本规则第10.3.3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 (九) 同一次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公司中止审核总时长超 (十) 其他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审核的情形。 10.3.5 本所在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 10.3.6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本所同意的,自本所作出决 10.3.7 本所作出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决定后至公 第四节 重新上市安排 10.4.1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的,应当自本所作 10.4.2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其股票 10.4.3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三) 公司全部股份已经结算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四) 公司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4.4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公 10.4.5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 10.4.6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时 (一) 股东所持股份为终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条件且重新上市 (二) 股东所持股份为退市期间发行的股份,除已通过证券 10.4.7 公司在退市期间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 10.4.8 经本所审核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及时 (一) 重新上市报告书; (二) 重新上市提示性公告; (三) 重新上市保荐书和法律意见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11.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 11.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履行报 11.3 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上市地涉及停 11.4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本 第十二章 中介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为其提供 12.1.2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12.1.3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 12.1.4 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 1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中介机 12.1.6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 12.1.7 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 12.1.8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得 第二节 保荐人 12.2.1 本所实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 12.2.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 12.2.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 12.2.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时,应当向本所 12.2.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情况;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2.2.6 保荐人应当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12.2.7 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12.2.8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2.9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的要 12.2.10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 12.2.11 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 12.2.12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 12.2.13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 12.2.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终止保荐协议或者另 12.2.15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上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 12.3.1 上市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12.3.2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 12.3.3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 12.3.4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第四节 其他中介机构 12.4.1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重大资产重组、 12.4.2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重大资产重组 12.4.3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募集资 12.4.4 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 12.4.5 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及持续督导期内变更独 12.4.6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 12.4.7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主办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估准 12.4.8 律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合理运用查验方式, 12.4.9 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时,应当正确收集和使 第十三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第一节 日常监管 13.1.1 本所可以对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单独 (一) 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三) 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 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五) 约见有关人员; (六)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七)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八)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九) 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十)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 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十二) 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十三) 其他措施。 13.1.2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和监管需要, 13.1.3 本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公开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日 13.1.4 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 第二节 违规处理 13.2.1 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本所 13.2.2 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自 (一) 口头警示; (二) 书面警示; (三) 约见谈话; (四) 要求限期改正; (五) 要求公开致歉; (六)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 限制交易; (九)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 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13.2.3 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四) 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 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 暂不受理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 (七)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八) 其他纪律处分。 13.2.4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 13.2.5 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所有 13.2.6 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14.1 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或者其 14.2 申请人申请复核,应当有明确的复核请求、事实依据 14.3 复核期间,本所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本所另有规定或 14.4 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 14.5 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 14.6 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诉复 14.7 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终止上市、不同意主 14.8 本所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撤销终止 14.9 复核程序和其他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 释义 15.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披露或者公告: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三) 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四)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五) 中介机构:指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 (六) 重大事项: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七)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 (八)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 (九) 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上市 (十) 利润总额: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利润总额;上市 (十一) 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上市公 (十二) 净资产: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 (十三) 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 (十四) 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 (十五) 无保留意见: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 (十六) 非标准审计意见: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 (十七) 追溯重述:指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十八) 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 (十九) 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 (二十) 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 (二十一) 现金选择权:指当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等重 (二十二) 被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指上 (二十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违反本 (二十四) 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 2.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