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12.4.6

12.4.6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

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

信情况、收购意图等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

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

意见。

收购人和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收购人股份限售的期限等合理

确定持续督导期限。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财

务顾问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违规

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

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并向本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届满,收购人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财务

顾问应当依规继续履行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