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12.4.2
12.4.2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重大资产重组
业绩承诺的期限、所涉及股份的锁定期限、配套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等合理确定持续督导期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依规继续履行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公司有效控制并整合
标的资产,督促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保障
措施。发现交易标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风险等事
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有关各方
提供解决方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