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12.2.2

12.2.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

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和义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

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

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重新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其他

衍生品种持续督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尚未

完结的督导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督导义务,

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