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公司、中介机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公司、中介机

构未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

止审核。

因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中止审核,公司根据规定

需要更换中介机构的,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中介机构出

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公司

根据规定无需更换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出具复

核报告。

因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中止审核,公司更换中介

机构主办人员的,更换后的中介机构主办人员应当自中止审核之

日起一个月内,对原中介机构主办人员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

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因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中止审核的,公司应当在

中止审核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

审核的相关情形。

第一款所列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或者在第三款至第五款规

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的,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公司的

重新上市审核,并通知公司及其保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