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13.1.4

13.1.4 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

所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回复、说明及其他相关文

件,或者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等,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