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14.4

14.4 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

上市、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决定申请复核的,本所自收到申请人

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不符合本章和本所其他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复核申请材

料的,本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