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海警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继续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警机构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百一十九条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海警机构强制执行的,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二百二十条 海警机构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第二百二十一条 需要立即清除海上污染物,被处理人不能清除的,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海警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海警机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被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海警机构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被处理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被处理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处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没有规定海警机构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二百二十四条 海警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处理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海警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海警机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百三十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海警机构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海警机构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 海警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海警机构;在海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海警机构。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海警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二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节 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送达海警机构所在地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海警机构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第二百四十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百四十四条 经过审查,海警机构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海警机构将被担保人领回。 第二百四十五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百四十六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海警机构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百四十八条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海警机构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海警机构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海警机构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海警机构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