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海警机构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在海上或者边远海岛,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办理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案件,被处罚人在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所在市、县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