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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节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海警机构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 海警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海警机构;在海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海警机构。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海警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二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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