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海警机构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