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海警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继续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警机构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百一十九条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海警机构强制执行的,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二百二十条 海警机构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第二百二十一条 需要立即清除海上污染物,被处理人不能清除的,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海警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海警机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被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海警机构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被处理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被处理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处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没有规定海警机构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二百二十四条 海警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处理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海警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海警机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百三十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海警机构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第十三章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