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海警机构强制执行的,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