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百二十条 海警机构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海警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被处理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海警机构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被处理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被处理人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