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