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海警机构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被处理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