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海警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理人的意见及海警机构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海警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海警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