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变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拍卖财物,由海警机构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