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三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节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三节 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送达海警机构所在地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海警机构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第二百四十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百四十四条 经过审查,海警机构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海警机构将被担保人领回。 第二百四十五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百四十六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海警机构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百四十八条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海警机构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海警机构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