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三节 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三节 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海警机构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海警机构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海警机构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