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三节 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三节 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海警机构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担保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