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海警机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海警机构报告;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海警机构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