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章 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条 第十三章 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海警机构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节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