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流、湖泊以及河湖上水工程(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闸坝等拦河工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按照… 第三条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和保障工作投入。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设施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开展生态流量基础理论、技术方法、仪器装备等关键性技术研究,促进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提升…

第二章 管控指标确定

第七条 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按照…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拟定有关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可以按照原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研究并提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检视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情况,提出需开展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或优化调整的河流、湖泊控制断面和水…

第三章 泄放与调度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控制断面设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生态流量…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落实流域水工…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制定水工程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实时调度指令等要求,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对于未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条件下,结合工程总体布置,选择设置合适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具备条件的优先考虑设置生态流量泄放专… 第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严格本行政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因超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用水量管控指标、… 第十七条 当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水文站网,组织建立健全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围绕水库泄放点、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等关键位置开展监测,明确监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生态流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原始监测… 第二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利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做好与流域、省级平台贯通衔接,集成数据归集、管理、监控、指挥等功能,并做好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态流量预警机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明确预警等级和预警阈值、启动条件、预警方式和发… 第二十二条 当监测断面流量达到生态流量预警启动条件时,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应组织开…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严格落实生态流量管理责任。重大问题及时提请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湖长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统计本流域和区域内河湖生态流量达标情况,分析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态流量保障情况执法检查,健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情况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享。对存在管理不力、突出问题的地区和水工程,采取会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