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严格本行政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因超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用水量管控指标、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等原因导致下游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不达标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