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章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泄放与调度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控制断面设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生态流量…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落实流域水工…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制定水工程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实时调度指令等要求,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对于未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条件下,结合工程总体布置,选择设置合适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具备条件的优先考虑设置生态流量泄放专… 第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严格本行政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因超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用水量管控指标、… 第十七条 当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