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落实流域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措施,在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生活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下泄生态流量,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求。根据气象预报、来水预测,结合水库蓄水、供用水情况等,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形势会商与研判,提升生态流量保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