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控制断面设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生态流量调度、取用水管控、监测与预警、责任主体、保障评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