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制定水工程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实时调度指令等要求,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对于未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