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条件下,结合工程总体布置,选择设置合适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具备条件的优先考虑设置生态流量泄放专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对缺少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已建水工程,应在科学论证并保障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利用或改造泄水、发电引水、过鱼、通航等建筑物或专用建筑物等措施,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的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有关国有企业落实相关部门确定的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