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

遭遇干旱等特殊情形,城乡生活用水无法满足的;

遭遇超标准洪水或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

需要防凌运用的;

库水位变幅影响大坝坝坡结构安全或水库近坝岸坡稳定的;

当库水位降至死水位且入库流量小于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的;

水工程发电机组检修、工程维修、线路检修时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无法正常工作,或可能对下游安全及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

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情形之一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先调整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同时向流域管理机构或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第(六)、(八)项情形之一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流域管理机构或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相关调整情况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