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水文站网,组织建立健全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围绕水库泄放点、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等关键位置开展监测,明确监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生态流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原始监测… 第二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利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做好与流域、省级平台贯通衔接,集成数据归集、管理、监控、指挥等功能,并做好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态流量预警机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明确预警等级和预警阈值、启动条件、预警方式和发… 第二十二条 当监测断面流量达到生态流量预警启动条件时,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应组织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