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生态流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工程生态流量监测的业务指导。
生态流量泄放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应按要求传输至流域和省级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对暂不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采取人工等方式定期上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
生态流量泄放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应按要求传输至流域和省级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对暂不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采取人工等方式定期上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