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当监测断面流量达到生态流量预警启动条件时,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启动相应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