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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严格落实生态流量管理责任。重大问题及时提请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湖长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统计本流域和区域内河湖生态流量达标情况,分析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态流量保障情况执法检查,健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情况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享。对存在管理不力、突出问题的地区和水工程,采取会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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