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情况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享。对存在管理不力、突出问题的地区和水工程,采取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生态流量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