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统计本流域和区域内河湖生态流量达标情况,分析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河长湖长通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