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严格落实生态流量管理责任。重大问题及时提请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湖长协调解决。
发现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不达标、水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开展情况核实,按照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及时通报相关河长湖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问题成因和难易程度,按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发现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不达标、水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开展情况核实,按照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及时通报相关河长湖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问题成因和难易程度,按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