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章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控指标确定 第七条 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按照…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拟定有关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可以按照原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研究并提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检视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情况,提出需开展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或优化调整的河流、湖泊控制断面和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