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拟定有关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并印发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内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印发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