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并加强与已有成果的衔接。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河湖基本资料缺乏、不能满足生态流量计算要求,或仅承担行洪、排涝、引调水功能的平原河流和人工开挖河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确定。
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应根据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和水工程所在河湖水文特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游取用水需求等,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对于无供水引水任务且对下游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小型工程或平原河网地区按河湖生态水位(水量)进行管控的工程,可按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