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研究并提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中,应加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的审查。

已确定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的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已批复的相关规划和行政审批文件执行;相关规定不一致且经论证确有调整必要的,应商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核定后按程序调整。对尚未确定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的已建水工程,根据生态保护需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确定。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已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确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指导。